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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亿元!2019年甘肃省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

    信息发布者:宋登军
    2019-05-11 14:15:53    来源: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转载

      近日,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450000万元,全部为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兰州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随文下达,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精神,重点支持“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

      (二)支持计划脱贫县。将资金分配与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紧密结合,重点支持2019年计划脱贫摘帽的30个贫困县。

      (三)实行因素分配。根据中央“切块下达扶贫资金”的要求,第二批扶贫资金按照“721”因素(贫困人口占70%,贫困村占20%,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占10%)分配到县资金,贫困人口因素以2018年底全省未脱贫的贫困人口数为基数,贫困村以2018年底未脱贫贫困村数为基数,收入以2018年各县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保倾斜支持未脱贫人口多、未脱贫村多以及贫困程度深的县区。

      (四)体现“脱贫不脱政策”。对已经摘帽的贫困县,按照“脱贫不脱政策、减贫不减资金”的原则,2019年第一、二批资金在保持2018年全年水平的基础上适度增加,支持其巩固脱贫成效。

      二、资金分配方案

      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450000万元,全部为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两州一县”倾斜资金110251万元。已脱贫的7个县在保2018年全年基数的基础上,按8%的增幅安排资金;未脱贫的10个县在保2018年全年基数的基础上,按照“721”因素分配10932万元,第三批资金还将对“两州一县”给予倾斜。

      (二)未脱贫县因素分配资金185772万元。按照“721”因素分配到“两州一县”外未脱贫的29个贫困县资金184902万元。按照所有县至少保2018年全年基数的原则,对因素分配后未达到上年基数的文县,补齐上年基数,第三批资金将继续给予倾斜(省定深度贫困县);对因素分配后未达到上年基数的宁县,在补齐上年基数的基础上上浮5%。

      (三)已脱贫县保基数资金79001万元。对“两州一县”外已脱贫退出的29个贫困县(其中2017年已退出16县,2018年已退出13县),在保上年基数的基础上,按5%的增幅安排资金。

      (四)倾斜支持计划脱贫县资金6000万元。对2019年新增的会宁、靖远、康乐3个计划脱贫县,每县倾斜2000万元。

      (五)“两不愁三保障”存在突出困难县区倾斜支持资金56151万元。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全省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需求,对资金需求在3000万以下的51个贫困县区,由县区通过本批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解决;对资金需求在3000万以上的24个贫困县区(其中包括17个深度贫困县),通过第二批因素分配及保基数资金、第三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一般性政府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其中本批资金直接倾斜安排56151万元。

      (六)专项扶持资金7725万元。根据省人大代表2019年第254号建议案和省政协2019年第276号提案,向未纳入国家“三区三州”政策支持范围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倾斜安排1000万元;根据省人大代表2019年第339号建议案,向渭源县、临洮县分别倾斜安排1000万元,定西市其它县区将在第三批给予倾斜;舟曲县是脱贫条件差、成本高、难度大的藏区县和深度贫困县,在因素分配外倾斜安排1000万元;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构树扶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向全省“构树扶贫”试点县清水县倾斜安排1000万元;向靖远县岷漳地震灾后重建移民村倾斜安排1000万元;向省残联组织实施的残疾人扶贫项目安排1000万元;向省妇联组织实施的陇原妹家政培训输转项目安排525万元,贫困妇女种养业基地建设项目安排200万。

      (七)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省级贴息资金5100万元。由省发改委测算到县并组织实施。

      三、资金使用重点

      (一)紧扣当年脱贫攻坚任务。本批扶贫资金要落实省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贫困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优先支持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底线性项目,包括“一户一策”确定的种养业、光伏扶贫、就业扶贫(兴办“扶贫车间”、劳动力培训输转)、安全饮水、危房改造和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等项目。

      (二)因地制宜安排使用扶贫资金。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中“到户产业资金能够保障且满足贫困户产业发展需要的,对产业资金投入比例不作要求”的精神,在到户产业发展资金已经保障的情况下,根据2019年脱贫攻坚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在扶贫资金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安排使用本批扶贫资金。对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在20%以上的959个村以及2016年以来贫困发生率不降反升的1257个村,各县区要加大扶持力度。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本批扶贫资金可以支持解决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的问题。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本批扶贫资金,按照统筹整合资金管理要求安排使用。

      (三)建立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本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四)规范扶贫项目内容。各县区使用本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项目内容必须规范,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助标准、投资估算、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项目要素应当齐备。扶贫项目应当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单列,项目建设内容应当细化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应当明确所扶持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采用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安排的扶贫项目,不得“一股了之”,必须以乡镇为单位单列,明确入股的经营主体,细化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保底分红、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吸纳贫困户用工、保底收购、订单收购、反租倒包、投牛还犊、投羊还羔等)。

      (五)优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各县区要更多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劳动增收奖励等方式,动员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实施,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在组织实施安全饮水、村组道路、产业路等工程类建设项目时,必须优先招录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使其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

      (六)确保脱贫攻坚质量。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中,要坚持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脱贫质量放在首位,把贫困退出的底线性要求与工作措施的高标准推进结合起来,精准安排脱贫攻坚项目,更加注重脱贫的长期效果,夯实稳定脱贫的基础,切实提高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四、资金管理要求

      (一)严格管理扶贫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6部门印发的《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的规定,在资金使用范围、拨付程序、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建好用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管理细则》要求,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期调整工作的通知》(甘开办发〔2019〕71号)部署,完成2019年度项目库动态调整工作,使用本批扶贫资金的项目要全部从2019年度项目库中提取。

      (三)加强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46号)要求,及时将本批扶贫资金和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包括资金到账、下拨和项目安排等情况。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要对信息录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监测通报。

      (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在接到上级专项扶贫资金后,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如期完成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和结余资金,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或清理收回重新安排项目。

      (五)加强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级资金使用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告公示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和《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8〕127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推动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扶贫部门应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将审批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扶贫和发改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扶贫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七)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进一步靠实县级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和市县乡党政一把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合规性审查和资金拨付报账;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效益的监管;各级发改、人社、住建、水利、农业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检查。

      (八)规范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按最高不超过到县资金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九)统筹安排兰州新区扶贫资金。兰州新区原属于永登县、皋兰县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由兰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协调分配资金并下达脱贫任务,兰州新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永登、皋兰两县统一汇总。

      (十)及时编制报备项目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规定,严格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要求,并依据资金项目计划填报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市州备案汇总表、各县县表、各县资金项目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表需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报送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

      附表:

      1.2019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表;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表。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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